有孕(56)(1 / 1)

科考

除科举之外,另有笔帖式供满洲子弟进入仕途;

补缺

清朝高级文武官职一向有满(旗)汉缺之分。满洲人可任汉缺,反之除个别情况外,理论上是不可能的;

律法

清代满汉(旗民)不同刑。例如正身旗人[、犯充军、流刑罪者有免发遣以枷号代替的特权。此外,旗人司法权也独立于民人之外。如驻防旗人触法不归当地督抚管制,而由该地区驻防将军、都统负责。京旗子弟由步军都统衙门处理、宗室则由宗人府全权裁决。

待遇

清廷分拨满洲子弟以旗地,免赋税。旗地受国家保护,不得私自买卖。除了旗地之外,清廷还负责分配房屋以供居住。此外,满洲子弟未成年者有养育兵政策,按月可得一定薪资。

居住

清廷在全国各处八旗驻防地均设置“满城”供兵丁居住,汉人不得随意出入满城。东北满洲故地无满城之分则设置柳条边,防止汉人进入“龙兴之地”

首崇满洲政策和给旗人寄养的特权,使满人的风俗从骑射民族的勤俭朴实变为奢华糜废。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帝逊位,民国建立,“首崇满洲”之国策也随之寿终正寝。

蒙古政策

清政府对内蒙古实行特殊管理。一方面以联姻来笼络蒙古各部首领,以宗室女外嫁各部首领及其子侄。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实行分而治之的“扎萨克制”,亦即盟旗制度。

按照这种制度,原蒙古各部称为盟,是内蒙古地区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旗设旗长,即“札萨克”,为世袭之职位。旗下设佐、什,受旗长管制。若干相邻的旗为一盟,盟有盟长,由中央直接任命。盟为监察区,不属行政单位。当时主要有哲里木、昭乌达、锡林郭勒等盟。各盟旗直接对中央负责,受理藩院的管理。另外,在内蒙古地区设热河都统、察哈尔都统和绥远副将军,率军驻防要地,以加强军事控制。

清统一了蒙古各部后,对蒙古的统治策略是,既要使其不再成为朔方边患的势力,又要笼络其奴隶主们统治蒙古族人民,使蒙古成为清政府统治全国的一支重要军事力量和清帝国北部疆域不设防的屏障。包括在蒙古大力扶植推广喇嘛教,有效的收服了人心,维护了蒙古地区安定局面。

西藏政策

清朝对西藏管辖的举措是册封制度、驻藏大臣和金瓶掣签制度。

清朝初年,五世达赖来京朝贺,顺治帝隆重接待并正式赐予他“达赖喇嘛”的封号;后来,康熙帝又册封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的封号,并赐以册印;从此,“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称号正式固定下来,以后历世达赖和班禅都必须经过中央政府册封成为定制。

1727年,清政府在西藏设驻藏大臣,办理西藏事务;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与达赖和班禅共同管理西藏;驻藏大臣的设置,标志着中央政府对西藏管辖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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