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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家庭的生活消费(1 / 1)

()林甘泉:‘养生‘与‘送死‘:

2004年07月07日23:43

提要

一定的生活样式反映一定的文化传统。在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古代社会‘个人消费不占重要地位‘生活消费通常集中表现为家庭消费‘而.养生j与.送死.则是家庭消费的两大项目。本文拟结合文献资料和考古文物资料‘对汉代的‘养生‘与‘送死‘进行一些考察。全文分三部分:(一)‘养生‘:最低限度的生活消费:(二)经济收入与‘养生‘消费的差别;(三)‘送死‘:‘富者奢僭,贫者殚财‘;(四)‘养生‘与‘送死‘的社会保障。

‘养生‘的消费水平归根到底取决于各个家庭的财产状况。但是各个时代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存消费,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汉代一个五口人的农民家庭,每年粮食消费约谷149石,加上食盐和衣服费用,全年最低限度的生活费用约需236.4石,假定这个家庭有土地100亩,按当时平均每亩(小亩)产粮2石计算,其全部收获用来支付衣食费用尚缺粮36.4石。

汉代贵族、官吏和地主的基本经济收入‘都大大超过一般农民家庭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费用。对于他们来说,“养生”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生存消费,而是为了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巨大满足的享乐消费。就基本经济收入和生活奢侈的程度而言,排列第一的是贵族,第二是大地主(尤其是商人地主),第三是官吏。

“送死”是一种特殊的生活消费。汉代盛行厚葬,‘送死‘被视为‘养生‘的延长,成为夸饰家庭社会地位和财力的一种标志。追求复制和表现死者生前的生活样式,是汉代基葬的一个重要特点。不仅富贵人家厚葬奢僭,连一些家境并不富裕的人家也不惜耗尽家产厚葬,这种风气与当时流行的孝道观念有关。

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全部社会关系都带有封建伦常的色彩。当有的穷困家庭‘养生‘和‘送死‘最起码的消费都无力承担时,它的宗亲族党和封建国家都有责任予以救济。这种救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来‘是中国古代‘养生‘与‘送死‘的一种社会保障,但它所起的作用极其有限。广大农民由于饥寒交迫而流离失所,因此社会生产往往无法正常运行。随着社会危机的加深,一场农民起义也就必不可免了。

关键词:生存消费享乐消费最低生活费用基本经济收入社会保障

人类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相互依存,互为前提。没有个人和集团的消费,社会生产就无法进行,人类自身也无从繁衍。

不同的消费方式反映不同的文化传统。在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古代社会,个人的消费不占重要地位,生活消费通常集中表现为家庭消费,而.养生j和‘送死‘则是家庭消费的两大项目。本文拟结合历史文献和考古材料,对汉代的‘养生‘和‘送死‘进行一些考察。

一、‘养生‘:最低限度的生存消费

中国古代所谓‘养生‘,既指自身的物质生活享受,也指子女对父母的奉养乃至整个家庭的生活消费。孟子说:‘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孟子·梁惠王上》)他所说的‘养生‘,即包括‘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孟子·梁惠王上》)的整个家庭的生活消费。《盐铁论·本议》说:‘陇、蜀之丹漆旄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柟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旃裘,兖、豫之漆丝絺纻,养生送终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这里的‘养生‘也是就各个家庭的生活消费而言的。

‘养生‘的消费水平,与人们的消费观念有关。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生活样式,由此也产生了各个时代和各个地区之间消费观念的差异。譬如汉代的南方和北方、东部和西部之间,由于自然条件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在衣食住行各方面的消费就有不少差异。但从根本上说来,“养生”的消费水平取决于各个家庭的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汉书·杨王孙传》说,杨王孙‘家业千金,厚自奉养生,亡所不致。‘家境不如杨王孙的,就不可能像他那样消费,由于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不同,汉代家庭‘养生‘的消费水平可以说干差万别,我们要对此作出全面和具体的说明是很困难的。但是各个时代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存消费,大体上有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晁错说:‘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汉书·食货志》)一个人每天至少要有两餐,每年至少要制一套衣服,这是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消费。战国初期‘李悝曾经对农民五口之家必需的衣食费用算过一笔账。利用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我们对汉代农民家庭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衣食费用,也可以作一些推测。

汉代普通家庭的饮食非常简单,通常是‘饼饵麦饭甘豆羹‘,‘园菜果蓏助米粮‘(《急就篇》)。粮食和菜蔬都是农民自己耕作的收获。在估算农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饮食消费时,我们甚至可以不考虑菜蔬,只计算人们生存最必需的粮食和食盐的消费。

汉代口粮的一般标准,从文献记载和考古材料中大致可以了解。《盐铁论.散不足》说:‘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氾胜之书》说‘丁男长女‘岁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论衡·祀义》说:‘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歠斗羹,乃能饱足,多者三四斗。‘崔寔《政论》说“长吏及其奴从二人每月”食粟六斛‘。这些记载都说明汉代成年劳力每月口粮大致是谷三石。按粮食加工消耗率计算,谷三石折糙米一石八升44升:五口之家每月用盐15升,全年i80升。农家食盐要从市场购买。居延汉简有关于粟价和盐价的记载《九章算术》卷二《粟米》:‘今有粟一斗欲为粝米,问得几何?答曰,为粝米六升,‘粝米即糙米。

[2]汉简载:‘粟一石,直百一十‘;‘出钱四千三百卅五,耀得粟五十一石,石八十五。‘(见(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页16、199)又居延新简地皇三年《劳边使者过界中费》册载:‘盐、豉各一斗,直卅。‘(见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所附图版,《文物》1(1978))。原简出土地点肩水金关,简文尚未正式发表。

《中国考古学与历史学之整合研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会议论文集之四,1997年7月

‘养生‘与‘送死‘:(2)

作者:林甘泉

三、‘送死‘:‘富者奢僭,贫者殚财‘

古代的人,以为死人有知,与生人无异,‘闵死独葬,魂孤无副,丘墓闭藏,谷物乏匮,故作偶人以侍尸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论衡·薄葬篇》)。由此,就产生了‘送死‘这种特有的家庭消费。汉代墓葬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少墓葬力求复制和表现死者生前的生活样式。特别是一些富贵人家,不但墓葬的形制和布局要模仿地面上的居住建筑,而且死者的饮食‘衣服、车马以及各种日常生活用品等等都要纳入墓中随葬。这种葬俗表明‘在人们的观念中,‘送死‘是‘养生‘的延长。死者生前过着豪奢的生活,死后也要把这套生活方式搬到地下。以满城中山靖王刘胜墓为例‘南、北耳室是库房和车马房,中室是宽大的厅堂,后室是象征卧室的内室。甬道和南耳室共置实用的车六辆,马十六匹。北耳室随葬的部分陶器还分别装盛酒,粮食、鱼类等。中室除铜器、铁器和陶器外,还张设两具帷帐(社科院考古所1984),从西汉晚期到东汉,墓葬中的礼器逐渐趋于绝迹,而日常生活用具以及屋、井、仓、灶等模型明器则大量出现。在东汉的壁画墓和画像石‘画像砖墓中,还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表现墓主人豪奢生活的画面,如庖厨、宴饮,乐舞等。内蒙古托克托县古城一座.闵氏』墓葬中的壁画,井、灶‘车马和奴婢都写有‘闵氏‘字样,表明这些生活用具和奴婢都是供墓主人闵氏使用和驱使的(内蒙古大学古史研究室1977)。

四川的汉代画像砖墓,在不同地点的墓中,常常可以发现内容完全相同的画像砖。有的学者据此认为,这些画像的内容与墓主人并无直接关系(刘志远1958)。这里涉及对壁画、画像石、画像砖所表现的生活如何理解的问题‘应该承认,内容完全相同的成批制作的画像砖,出现在不同的墓中,说明有些画像的内容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模式,它并不一定都是墓主人日常生活的具体写照。但是,不能由此就否定这些画像基本上是反映当时社会生活的一种写实的艺术创作。用成批制作的烹牛宰羊、宴饮乐舞的画像装饰墓室,恰恰说明豪奢的生活方式在富贵人家带有普遍性。即使有的墓主生前不是经常过着这种生活,但墓室的装饰却反映死者及其家属对这种生活方式的追求。

对于富贵人家来说,.送死j不仅是.养生j的延长,而且是夸饰社会地位和财力的一种标志。原先,‘送死‘是有一套严格的礼制的。‘礼者,以财物为用,以贵贱为文,以多少为异,以隆杀为要‘(《荀子·礼论》)。不同的等级,‘送死‘之制也不同。譬如‘天子棺椁十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然后皆有衣衾多少厚薄之数,皆有翣菨文章之等,以敬饰之‘(《荀子·礼论》)。但是汉代‘送死‘奢僭的情况相当普遍,先前的礼制已经完全废弛。周亚夫之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循五百被可以葬者‘,结果亚夫以‘盗买县官器‘的罪名下狱(《汉书·周勃传》)。《盐铁论·散不足》谈到当时的葬俗是‘富者绣墙题凑,中者梓棺楩椁‘;‘富者积土成山,列树成林,台榭连阁,集观增楼,中者祠堂屏阁,垣阙罘骂。‘《潜夫论.浮侈篇》说:‘今京师贵戚,郡县豪家,生不极养‘死乃崇丧。或至金缕玉匣,襦梓楩柟,多埋珍宝偶人车马,造起大冢,广种松柏,庐舍祠堂,务崇华侈。‘东汉的几个皇帝,也多次在诏令中指出‘百姓送终之制,竞为奢靡‘;‘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侈。‘封建国家虽然禁止‘吏民腧僭‘,但‘贵戚近亲,百僚师尹,莫肯率从,有司不举,怠放日甚‘(《后汉书》2/2,3/3,4/4、5/5)。

在权贵富豪‘送死‘竞相奢僭的影响下,有些家境并不富裕的人家,也纷纷慕效。‘葬死殚家,遣女满车,富者欲过,贫者欲及‘(《盐铁论.国疾》),成为一时风气。有的人为了把父母的丧事办得体面一些,不惜耗尽家产,甚至借贷求助。原涉为父‘大治起冢舍,周阁重门‘,‘买地开道,立表署曰南阳仟‘,‘费用皆卬富人长者,然身衣服车马才具,妻子内困‘(《汉书·游侠传》)。东汉名士范滂的父亲叔矩,‘遭母忧,既葬之后馊粥不赡‘(《风俗通义·十反》)。崔寔的父亲崔瑗生前‘好宾客,盛修肴膳,单极滋味,不问余产。‘他死后,崔寔‘剽卖田宅,起冢茔,立碑颂。葬讫,资产竭尽,因穷困,以酤酿贩鬻为业。时人多以此讥之,寔终不改‘(《后汉书·崔寔列传》)。

厚葬的历史由来久远,先秦诸子对厚葬一般是持反对态度的。墨子主张节葬,自不待言。孔子肯定三年丧制,但并不主张厚葬。‘子路曰:伤哉贫也,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礼也。孔子曰:啜菽饮水,尽其欢,斯之谓孝。敛手足形,还葬而无椁,称其财,斯之谓礼‘((礼记·檀弓下))。孟子虽然说过‘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孟子·离娄下》),把给父母送终看成是比养活父母还重要的事情,但也是就尽礼而言,并没有主张厚葬的意思。汉代的一些有识之士,对于厚葬都曾尖锐地加以批判,有的人还身体力行提倡薄葬。就连有的皇帝,也下诏明令禁止厚葬。但为什么终两汉之世,厚葬之风却愈演愈烈,‘至于富者奢僭,贫者单财,法令不能禁,礼义不能止‘(《后汉书》1a/1a)呢?

王充在《论衡·薄葬篇》中说:‘圣贤之业,皆以薄葬省用为务。然而世尚厚葬,有奢泰之失者,儒家论不明,墨家议之非故也。‘把厚葬的风气归咎于儒墨议论的不当,这显然没有说到问题的根本。厚葬是一种奢侈的消费,而消费水平归根结底是由生产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在西汉初年,当残破的社会经济尚未得到恢复时,客观上是不可能盛行厚葬。‘送死‘奢僭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也和‘养生‘奢僭一样,是在汉武帝以后才形成的。因为只有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之后,才为这种奢侈的消费提供了物质基础。但即使在这之后,厚葬也不是所有家庭都能承受的消费。对于广大贫苦农民来说,他们‘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政论》),不少人是‘大饥而死,死又不葬,为犬猪所食‘((汉书·贡禹传)),又如何谈得上厚葬呢?

汉代‘送死‘最低限度的费用,我们从史书记载中也可以略知一二。《汉书·哀帝纪》载,河南、颖川水灾,‘流杀人民,坏败庐舍‘,‘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后汉书·安帝纪》载,‘遣中谒者收葬京师客死无家属及棺椁朽败者,皆为设祭:其有家属,尤贫无以葬者,赐钱人五千。‘官府赐贫无以葬者三千至五千钱,可以看作是当时‘送死‘最低限度的费用。但实际上,普通人家‘送死‘肯定不能只限于置办棺材。原涉以赈施贫穷赴人之急闻名,曾为一‘家无所有‘的友人操办丧事,‘削牍为疏,具记衣被棺木,下至饭含之物,分付诸客。诸客奔走市买,至日昳皆会‘(《汉书·游侠传》)。可见衣被棺木饭含之物都是‘送死‘所必需的。除此之外,还需置办死者家属的丧服。埋葬死者还需要冢地。汉代传世的买地券,有些是购买冢地的,每亩地价自一千五百钱至三、四千钱不等(林甘泉1990)。有的农民家庭买不起专用的冢地,只好把死者埋在自家的农田地下。东汉末年的孙成买地券载,左骏厩宫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买广德亭部罗陌田一町用作冢地,双方约定除‘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之外,‘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罗振玉1918)。土地买卖契约之所以要写上这种具有浓厚迷信色彩的内容,说明当时农田埋有死人并非个别现象.没有土地的家庭为了让死者有葬身之地,其送死的负担就更重一些。西汉董永‘父亡,无以葬,乃从人贷钱一万。永谓钱主曰:‘后若无钱还君,当以身作奴。‘‘(刘向《孝子图》)。像董永这样不得不卖身葬父的人,恐怕就是没有土地可以变卖的贫民。

棺钱三千,如以粟价每石100钱折算,相当于30石粮食的价钱。但如上所说,‘送死‘不能只限于置办棺材。倘若把董永葬父贷钱一万视为普通人家办理丧事所需的费用,这笔丧葬费就相当于耗费粮食100石。前文指出,汉代一个耕种百亩土地的农民家庭,全年收获粮食约在200石左右。农家依靠种地收入维持生活,已经非常拮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次‘送死‘的费用就要用掉全年粮食收获的一半,对于农民来说无疑是非常沉重的负担。由此也可想见,超越普通‘送死‘费用的厚葬,显然是与贫苦农民无缘的。汉代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在抨击厚葬风气时所说的‘贫者欲及‘,‘贫者殚财‘的‘贫者‘,大抵家境虽不富裕,总还要有一定的资产,而不可能是饥寒交迫的贫苦农民。汉代的贫富是以家资为根据的。‘中家‘的家资标准是‘十金‘,即十万钱。家訾不满万钱的,即可称贫。贡禹上书元帝说:‘臣禹年老贫穷,家訾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亩,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汉书·贡禹传》)。贡禹有田一百三十亩,已超过一般农民通常占有的土地面积,但因为家资不满万钱,也就可以自称贫穷。据此,汉代那些慕效厚葬的‘贫者‘,至少也是一些可以温饱的编户齐民。

王充虽然未能揭示厚葬的社会根源,但他指出汉代厚葬的风气与孝道的观念有关,这个意见却是很有见地的。王充说,‘死人之议,狐疑未定,孝子之计,从其重者。‘当人们‘不明死无知之实‘时,为了表示对父母的孝心,就不惜‘空家以送终‘(《论衡·薄葬篇》)。本文一开始曾指出,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很自然形成一种观念:对父母的孝敬不仅要表现在‘养生‘上,也要表现在‘送死‘上。‘养生‘和‘送死‘,由此成为家庭消费的两大项目。在汉代,由于封建统治者的提倡,孝道不仅是判断一个人品行的道德标准,甚至是决定他仕途的政治标准,许多人为了获取‘孝子‘的美誉,尽管父母生时不能尽心奉养,死后也要厚葬以夸饰自己的孝行。正如《盐铁论·散不足》所说:‘今生不能致其爱敬,死以奢侈相高,虽无哀戚之心,而厚葬重币者,则称以为孝,显名立于世,光荣着于俗。‘这种厚葬风气,其实正是封建纲纪伦常虚伪性的一种表现。

四、‘养生‘与‘送死‘的社会保障

汉代的家庭是‘养生‘和‘送死‘消费的基本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养生‘和‘送死‘完全是个体家庭自己的事情。中国封建社会的全部社会关系,都带有封建伦常的色彩。当有的家庭连‘养生‘和‘送死‘最起码的消费都无法承担时,它的宗亲和封建国家都有责任予以救济。这种救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来,乃是中国古代‘养生‘与‘送死‘的一种社会保障。

如前所说,汉代的家庭结构一般为两代或三代。同一父家长的子孙,只要在五服之内,不论是同居共财或分居别财,都属同一家族的成员。在文献记载上,家族有时也称为宗族,但一般说来,宗族的范围比家族大,可以包括自高祖至玄孙的九族的成员,因此有的宗族人数可达数百家。《礼记·大传》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超出五服范围的同宗亲属,比起家族成员来,血缘关系已经疏远了。但是正如《白虎通义·宗族》所说:‘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只要是同宗族的成员,就有一层‘生相亲爱,死相哀痛‘的关系。

按照‘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仪礼·丧服·子夏传》)的古老传统,家族成员之间有互通有无的义务。汉代兄弟之间因争家产而涉讼的事例虽不乏见,但这种事情通常都要受到舆论乃至官府的谴责。与此同时,家族成员互相让财的例子也不少。卜式‘有少弟,弟壮,式脱身出,独取畜羊百余,田宅财物尽与弟。‘十余年后,‘弟尽破其产,式辄复分与弟者数矣‘(《汉书·卜式传》)。郭昌‘让田宅财产数百万与异母弟。‘(《后汉书》10a/10a)o樊梵‘悉推财物二千余万与孤兄子‘(《后汉书》32/22)。张堪‘让先父余财数百万与兄子‘(《后汉书》3l/21)。郑均‘养孤兄子甚笃,已冠娶,出令别居,并门。尽推财与之,使得一尊其母,然后随护视振给之‘(《后汉书》2717注引《东观记》)。薛包‘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其老者‘‘田庐取其荒顿者‘,‘器物取朽败者‘,‘弟子数破其产,辄复赈给‘(《后汉书·刘平等列传序》)。韩棱‘推先父余财数百万与从昆弟‘(《后汉书·韩棱列传》)。按照习俗,兄长对于诸弟,叔伯对于子侄,在让财和赡养方面负有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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